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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业务的财税问题

2024/2/2 17:10:55发布16次查看
销售业务的财税问题 ,以科技企业为例:公司设立完成,接着就要开始把销售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如果仅销售一种简单的产品或服务,一般无须纠结卖什么,反正卖就是了,挣钱就是王道。然而,当企业销售的产品比较复杂,或同时销售不同类型的产品(服务),而且不同产品或服务间还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这个时候,卖什么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稍有不慎,就很可能让企业无端多缴纳许多不该交的税款。
一、产品嵌有软件如何卖比如: 甲企业(一般纳税人)是一家科技型企业,研发、生产、销售一款目前比较流行的儿童机器人产品,目前对外零售价1170元/台。企业为生产该机器人购进的材料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每台机器人的不含税材料成本为400元(其中硬件材料成本300元,软件材料成本100元)。如果不考虑其他进项税事项,该公司每销售一台机器人产品需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1170÷(1+17%)×17%-(300+100)×17%=102(元),甲企业是否有增值税的筹划空间?如果你是甲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你会给公司老板提供什么合理建议?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因此,若甲企业将每台机器人中软件的价值进行剥离,在销售硬件产品的同时销售软件产品,则软件收入就可以享受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在实务操作时,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特别关注。(一)一般纳税人上述文件中对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并非针对软件企业一般纳税人,非软件企业一般纳税人只要销售的是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同样可以享受上述优惠。(二)软件著作权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软件必须是自行开发或本地化改造后的进口软件,如果销售的是从他人购买的软件,则无法享受该优惠。同时,在享受优惠政策前,企业需要将该软件到国家版权主管机关申请软件著作权,并将该软件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报备。(三)软件产品价格理论上讲,在总价保持不变的情况下,软件产品价格越高,企业享受的优惠就越多。这是否意味着企业可以把没有税收优惠的硬件产品价格无限压缩,甚至接近于0?理论上确实可以,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商品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税务机关会核定纳税人的销售价格。销售价格的核定顺序如下:(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因此,如果企业将硬件产品的价格降低,直至低于硬件成本价格时,该价格就属于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税务机关会按照上述规定核定硬件产品的销售价格。为了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企业在对产品定价时就需要把硬件产品的价格确定在一个合理区间范围内。那么什么样的价格才是合理价格呢?实务中可以考虑按上述政策所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硬件产品价格。按照该办法确定价格时,企业又会面临一个问题,成本利润率应该定多少?自己可以随意设定吗?太高了,企业吃亏;太低了,又无法找出正当理由。必须寻找其中非常适合的平衡点。这个平衡点该如何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法规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法规》中法规的成本利润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如下:甲类卷烟10%;乙类卷烟5%;雪茄烟5%;烟丝5%;粮食白酒10%;薯类白酒5%;其他酒5%;酒精5%;化妆品5%;护肤护发品5%;鞭炮、焰火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汽车轮胎5%;摩托车6%;小轿车8%;越野车6%;小客车5%。
因此,企业可以根据上述政策,按照销售硬件产品的类型确定成本利润率。在硬件成本确定的情况下,按成本加成的方法确定的硬件产品价格就是一个合理价格。总价确定后,总价减去硬件产品价格,剩下的自然就是软件产品价格。以此对外销售,就可以合理合法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甲企业销售的硬件设备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则甲企业可将硬件设备价格按以下公式计算:硬件产品不含税价格=300×(1+10%)=330(元),软件产品不含税价=1170÷(1+17%)-330=670(元)则甲企业每销售一台机器人产品,可享受的退税额为:
软件产品销售应纳增值税额 =670×17%-100×17%=96.9(元)
软件产品应退税额=96.9-670×3%=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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