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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伤人,主人要担责,如果宠物间接造成损害主人是否也要担责?

2019/10/14 0:54:12发布139次查看
现在越来越多人喜欢养宠物,宠物是不少人生活中的陪伴和寄托。但是如何防止宠物伤人是个问题,尤其是宠物狗、宠物蛇等,宠物伤人也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宠物直接伤人,主人可能要承担责任,那么如果宠物间接造成损害主人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呢?
前几日颜小姐在搭地铁的路上遇到了一只体型巨大的阿拉斯加犬,这只阿拉斯加犬不仅体型巨大,而且一没拴狗绳,二也没主人在旁。狗一直跟着颜小姐,甩了它几次都不成功。慌不择路之下,颜小姐闯进了停车场,见到一台白色轿车停在路边,便爬上了轿车的车顶。一分钟之后,狗主人才出现。因为颜小姐爬到车顶造成车顶被踩出了几个坑,现在轿车主人要求赔偿,那该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
一、是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须是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饲养的动物包括家禽、家畜,也包括驯养的野兽。凡是人工喂养和管理的动物都属于饲养的动物。如果不是为人们所占有和控制的动物,则为野生动物。
(2)须因未受人驱使的动物自身的独立动作造成的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指动物在不受人的强制或驱使下而独立实施的动作造成的损害,即基于饲养动物本身的危险而造成的损害。
二、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129条对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
(1)因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构成“避险不当”。由紧急避险人 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避险适当的,因避险造成的损害按照以下规则承担:
①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又受益人适当补偿。
本案中颜女士是因为被大型犬围追,在可能会遭受人身损害的紧急情况下爬到轿车车顶以避免危险,为了自身的人身安全不得已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是可西理解的。在附近没有可躲避地方而采取的爬车行为,没有采取不当措施和超过必要限度,那么应当由引起险情的人来承担责任。
但本案中引起险情的是狗,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尤其本案中阿拉斯加作为大型犬,狗主人带它外出没有栓狗绳,没有对狗进行管理和约束,给他人制造危险,狗主人是有过错的。
本期观点律师: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常铮
总结
一般来说很多动物都很温顺可爱,但其本身还是具有侵略性,尤其是体型庞大的犬类,作为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约束,外出时最好给它拴上链子,防止伤害到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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